再审申请人孟**因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李**并没有任何交付借款的证据,不能根据出借能力认定为交付借款,且借据中时间为2011年12月2日,而李**提供的取款凭证的日期为2011年12月13日,不符合常理。原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应当由李**承担对借据中“借”字系孟**书写的举证责任。对于另外一笔12万元借款,原判决亦是在没有证据证实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以李**具备出借能力而认定交付,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孟**与李**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举示...(本文书还有1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