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皓月公司与盛鑫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肇州皓月肉牛生产项目屠宰加工综合车间工程交由盛鑫公司施工。合同暂定金额为31,575,900元。合同工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同时约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法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期顺延、工程签证、工程暂停、复工、开工、工程变更、验收及索赔处理权……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其形象进度具体完成量由现场工程师、发包人审计专员、发包人预算员、项目监理验收确认。总工程量以发包人认可的最终结算为准…...(本文书还有9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