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与被告黑龙江东***********、黑龙江洋*************、双鸭山市********、双鸭山东**********、李**、韩*、李**、刘**、范**、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本案案件事实如下:
2015年7月23日,建行双鸭山分行(乙方)与东运运输公司(甲方)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建黑双固贷(2015)003号)约定:借款金额壹亿元整;借款期限为84个月,即从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贷款利*为年利*,利*为浮动利*,即起息日基准利*上浮10%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12个月根据利*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为贷款利*上浮100%;贷款逾期的罚息利*为贷款利*上浮50%;贷款利*调整的,罚息利*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本合同所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结息,日利*=年利*/360。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每月20日结息;还本计划为: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还款,第二年偿还1...(本文书还有4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