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龙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重钢结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改判停止执行;2.确认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孙**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事实和理由:张**在2009年买房时,案涉房屋是毛坯房,张**当时审查了卖方的各种证件**房产无抵押等纠纷,之后双方才签订买卖合同,张**缴纳了大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双方约定在办理房产证后贷款支付。张**入户后装修房屋并实际居住八年之久,无其他住所。兴业银行与孙**明知案涉房屋已经出售的情况下,还进行抵押贷款,明显是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另外,本案是上诉人张**买房在先,孙**将房屋抵押给兴业银行在后,一...(本文书还有2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