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史**因与被申请人南巍巍、黑龙江金微经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史**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史**二次制作牌匾,未在第一家公司制作,扩大损失,系认定事实错误。黑龙江金微经贸有限公司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次日反悔,由于黑龙江金微经贸有限公司违约,才导致史**第二次制作牌匾,史**并没有扩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本文书还有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