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2月18日,开发区管委会、恒基伟业公司、大庆高新区毅达庆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达公司)订立大庆高新区低碳光伏产业园项目建设合作协议,约定由恒基伟业公司在大庆高新区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投资建设800mw高效晶硅电池片、光伏公寓项目等八个项目。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开发区管委会)向项目提供土地(净地),增设报建方案以外的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站点及地下公共交通出口,协助乙方(恒基伟业公司)、丙方(毅达公司)办理注册、项目立项、环评、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协助争取各级政府扶持类资金,引进高科技人才,协调优惠政策,并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乙方、丙方及光伏产业园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乙方、丙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比例和功能组织建设,确保按时竣工投入使用,按照协议约定组织运营,必须按照约定的开工、竣工、投用时间进行建设和投产,否则甲方有权停止项目工地,收回各种优惠政策待遇,必须在竞得土地后一年内动工建设,否则需要交纳土地...(本文书还有3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