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华担保公司)、原审被告黑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黑龙集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2017)黑0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国中水务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并非合同纠纷。各方之间就追偿权纠纷管辖并无任何书面约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裁定宣告黑龙集团破产还债,于2009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黑龙集团已破产且破产还债程序已终结。没有证据证明黑龙集团主体仍有效正常存续,本案管辖不应以黑龙集团住所地为管辖法院,应以国中水务公司住所地为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国中水务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弄**号楼,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的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