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李**、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李**、靖裕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许可对密山市龙***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执行。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证明王*实际缴纳了购房定金,王*是案涉房屋售楼处出纳员,因其特殊身份,王*应举示银行流水或汇款记录,以证实其真实交易。2.一审法院认定王*装修时间也是仅凭王*陈述,没有相关证据证实。3.王*没有举证其交纳剩余购房款的银行汇款凭证及流水记录,不能证明其交纳全部购房款。4.根据王*举示的购房合同及收据,王...(本文书还有2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