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董**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国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申请再审称,国通公司在受理了董玉民电话报告煤气管道故障后,就主观臆断为是“霜堵事故”,连最起码的应到现场检查或勘察事故原因都没有做,只按照他们误判的“霜堵”进行了简单的室外管道处理,并没有按照事故处理原则进行事后回访。在事故发生后,经过安监部门、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勘验,才确定了本案的发生原因是因“单叉”开关失效不能起到关闭作用,也无法认定开关以及控制流量的大小,而更换“单叉”是煤气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必须条件,因为“单叉”是煤气经营者提供并安装在用户室内的,其权属自然属于煤气经营者即国通公司所有。国通公司向用户下发的《煤气安全使用手册》第九条、第十一条六项都明确规定了“用户严禁和自行拆装改动煤气设施”和“不得开启或关闭煤气...(本文书还有1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