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郝**因与被申请人黑河阳光伟业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伟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郝**申请再审称:(一)郝**提交的赵*红的证人证言和姜*彬出庭作证的证言可以证明郝**的工作年限为7年以上,足以推翻原审认定事实。(二)原审将续签、违签甚至伪造的劳动合同的落款时间认定为郝**的入职时间错误。郝**提供的工龄工资标准和操作证可以推翻该事实的认定。(三)原审判决对郝**离职前月基本工资、12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和出勤、加班及工资支付等多项诉求不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郝**与阳光伟业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