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宜宾分公司)与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成*分行)、四川腾龙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酒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宜宾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大连银行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被告腾龙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宜宾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立即解除邮政宜宾分公司与大连银行成*分行、腾龙酒业公司签订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编号:大连银成监协【2014】第028号),邮政宜宾分公司退出监管;2.判令大连银行成*分行、腾龙酒业公司给付自2014年10月起至合同项下质押物退还交付之日止,按每年180000元计算的监管费,现暂计算截止2017年11月监管费暂为555000元;3.判令大连银行成*分行、腾龙酒业公司赔偿邮政宜宾分公司因其违约造成邮政宜宾分公司的全部损失(含欠款期间的欠款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利息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11月按年利率6%暂为66782元,律师代理费为30000元;4.判令邮政宜宾分公司有权对监管物(位于腾龙酒业公司厂区仓库原酒储存216号酒罐中白酒原酒)行使留置权,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清偿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诉状中写明“第一项”为笔误);5.判令大连银行成*分行、腾龙酒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审理中,1.邮政宜宾分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请的计算方式如下:从2014年11月2日开始主张至质押物退还交付之日止,按贷款金额的千分之六计算即为每年180000元计算;2.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的构成为律师费30000元和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逾期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从20...(本文书还有7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