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肖**、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太路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2016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肖**驾驶粤sk××小车沿x105线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丰仁村1组路段时,与前方实施驾驶自行车的原告邓**相碰撞,造成邓**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武冈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肖**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邓**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武冈展辉医院住院治疗182天,经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20000元,伤休240日等。其损失为:医疗费37611.84元、残疾赔偿金40373.2元(28838元×14年×10%)、误工费27940.8元(116元×240天)、护理费42376.88元(116元×182天×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9100元(50元×182天)、鉴...(本文书还有3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