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和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和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2.判决被告按照在岗工资每月2200元标准支付原告自2017年11月至办理完退休手续期间的工资待遇;3.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共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2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4月29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为天津市和平区政府和光大银行大楼项目的保安部,退休前每月2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11日,被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10月被告口头形式以原告到达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原告离岗,原告将工服交给了领导,但由天津市佳立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立洁物业公司)出具收条。之后原告一直待业在家没有收入。...(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