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县振东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房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作为原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鉴定意见不具证明力。1.鉴定单位无权对施工地点土石方中的“页岩”类别进行鉴定或者定义,其鉴定范围是工程造价鉴定,不包括地质方面的鉴定。页岩归类问题应由权威的地质部门出具意见。房信公司对鉴定单位是否具备对土石方比例鉴定的资格也存在异议。2.鉴定意见对施工土石方的石方部分以人工施工方式取费,有悖于事实。3.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鉴定单位无权代法院行使审判权,鉴定意见有失公正。(二)...(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