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诉刑诉〔2018〕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吴*峰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永、王*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吴*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杨**伙同被告人吴*峰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路**号楼**单元楼洞口,趁四周*人之机,用杨**事先拔掉的该车钥匙将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蓝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
当日18时许,吴*峰在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汇港新城被民警抓获;18时30分许,杨**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东大街裕鸿花园金...(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