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8年7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沈**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07900元(利息暂计算2010年3月10日至2017年5月10日,按月息1.65%直至本息还清时止),计357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述被告因购买船只需要资金周*急需用钱,找到原告要求借款,2010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息1.65%。两被告立有借条交原告收执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已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本文书还有1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