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自贡分公司)与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成*分行)、泸州长窖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窖酒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自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大连银行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窖酒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自贡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立即解除邮政自贡分公司与大连银行成*分行、长窖酒业公司签订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编号:大连银成监协【2014】第042号),邮政自贡分公司退出监管;2.判令大连银行成*分行、长窖酒业公司给付自2014年12月起至合同项下质押物交付之日止,按每年112500元计算的监管费,现暂计算截止2017年11月监管费暂为328100元;3.判令大连银行成*分行、长窖酒业公司赔偿邮政自贡分公司因其违约造成邮政自贡分公司的全部损失(含欠款期间的欠款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为30000元;4.判令邮政自贡分公司有权对监管物(位于叙永镇酱酒园区原酒3、5号储存酒罐中白酒原酒)行使留置权,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清偿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诉状中写明“第一项”为笔误);5.判令大连银行成*分行、长窖酒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审理中,1.邮政自贡分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请的计算方式如下:监管费从合同签订次日即2014年12月19日开始至质押物退还交付之日止,按每年112500元计算;2.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的构成为律师费30000元和利息(利率按年6%计算,从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以监管费112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以监管费112500元及上一年本息为基数;从2016年...(本文书还有80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