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德阳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绵竹市正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酒业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成*分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德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大连银行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被告正兴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德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立即解除邮政德阳分公司与大连银行成*分行、正兴酒业公司签订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编号:大连银成监协【2014】第014号),邮政德阳分公司退出监管;2.判令大连银行成*分行、正兴酒业公司给付自2015年7月起至合同项下质押物交付之日止,按每年160000元计算的监管费,现暂计算截止2017年11月监管费暂为386700元;3.判令大连银行成*分行、正兴酒业公司赔偿邮政德阳分公司因其违约造成邮政德阳分公司的全部损失(含欠款期间的欠款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为30000元;4.判令邮政德阳分公司有权对监管物(位于正兴酒业公司厂区内56、100、101号酒罐中白酒原酒)行使留置权,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清偿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诉状中写明“第一项”为笔误);5.判令大连银行成*分行、正兴酒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审理中,1.邮政德阳分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请的计算方式如下:从2015年7月11日开始主张至质押物退还交付之日止,按每年160000元计算,自2015年7月11日至2017年11月为386700元;2.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的构成为律师费30000元和利息(利率按年6%计算,从逾期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文书还有7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