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诉被告王**、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代理人晁*,被告王**、廖**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对原告的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并自2017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偿本付息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6日,二被告因资金周*和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约定借期1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7年8月7日,原告通过亲戚田书广及其银行账户在农业银行漯河柳*路分理处通过柜台交易的方式向被告指定的...(本文书还有1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