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61年10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男,1965年1月**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讷河监狱。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赵**、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