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与被告贺*市平桂管理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蒙明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黎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严**、被告贺*市平桂管理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劳动合同签订的协议是执行标准时制度的,原告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作不超过40小时,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休假节日和带薪年休假。1、原告连续工作3年,每天两班制,与同事每月各上15天,1周1轮班。冬季上班时间是17时30分到次日8时(冬季是10月到次年4月),夏季上班时间是16时到次日8时(夏季是5-9月)。夏季每月上班210小时,冬季每月上班217.5小时。按劳动法每月工作时间166.64小时计算,原告冬季工作超时356小时(217.5小时×7个月-166.64小时×7个月),夏季工作超时216.8小时(210小时×5个月-166.64小时×5个月),两季度共超时572.8小时。按贺*人社发(2013)6号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045元计算,每小时工资为9.5元。按加班工资200%计算,被告应补发原告3年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每日的加班工资为32649.6元。2、原告累计工作13年9个...(本文书还有4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