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与被告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洪*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148974.44元,自2012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至本清息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被告洪*为贷款购买皖n×××××号车辆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支行(下称农行六安解放路支行)签订《金穗贷记卡分期付款购车还款合同》并在原告处投保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农行六安解放路支行贷款167000元用于购车,贷款按月分36期等额本息偿还贷款。被告在原告处投保的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农行六安分行,保险金额为167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19日至2015年5月18日。借款合同与保险单签订后,农行...(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