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安徽精鑫汽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精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7000元,并自2018年8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0.941%支付利息至本清息止;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20000元,并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清息止;3、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8年9月21曰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至本清息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至9月,被告由于银行贷款到期未还,资金无法周*,多次向原告借款。2018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807000元,约定月利率0.94...(本文书还有2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