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徐**、赵**、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河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的(2017)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被上诉人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及正阳河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得执行案涉执行标的房屋或者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徐**、赵**、正阳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未查清王*对执行标...(本文书还有11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