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岳**因与上诉人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上诉人李**、郭**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确认岳**与李**、郭**之间为个人合伙法律关系;2.李**、郭**支付合伙经营中岳**取得的利润600万元;3.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的所有证据及客观事实;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李**、郭**负担。...(本文书还有10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