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职工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职工支行)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海林支行)、原审第三人徐**、王**、冯**、牡丹江市东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担保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江银行职工支行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龙江银行职工支行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龙江银行职工支行对2310xxxxxxxxxx003账户(以下简称尾号**账户)内资金是否享有质权应从双方是否存在质押合意以及质权是否设立两方面审查。一、二审法院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质押”字样及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质押合同的一...(本文书还有1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