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雷秀军在本村被害人闫某家中,因琐事与闫某发生纠纷,雷秀军用小板凳夯伤闫某前额部。经鉴定,闫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另查明,闫某受伤后于2018年4月30日在浚县人民医院住院,2018年5月11日出院,支付医疗费用5679.32元。
2017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6848元/年(100.95元/天),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6785元/年(100.78元/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雷秀军的供述。证实其于2018年4月29日22时许,在闫某家中因琐事与闫某发生纠纷,雷秀军用小板凳夯伤闫某前额部的事实。
2、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证实2018...(本文书还有1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