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0日21时,被告人王*军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浚县卫溪东城门门口时,与一辆牌照为豫f×××××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对方车辆损坏。经鉴定,王*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9.7mg/***.
另查明,王*军已赔偿豫f×××××的小型轿车驾驶人杨*云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军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户籍证明,查获照片,血醇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本文书还有4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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