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某某诉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张*、刘*霞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6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丁**及委托代理人丁**、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10日依法结婚登记。婚后被告经常无故与原告吵闹,原告一直忍让;双方关系仍然无法缓和,至此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在一起。故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丁**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称我无理取闹不是事实,原告没有说出理由,原告和我父母之间有矛盾,我与原告之间没有矛盾。我现在下半身瘫痪,原告有责任照顾我的下半生。原告在婚前引诱、逼迫被告与其结婚,婚后打骂被告,折磨...(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