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男,汉族,1962年8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上诉人郑**、郑*因与被上诉人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郑*的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不具备出借本金55万元的经济能力且实际未出借本金55万元;2、本案真实借款仅为35万元且已归还26万元;3、借款未约定了利息,即使有利息,在真实借款仅35万元且已归还有证据支撑的26万元本金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还需归还53万元,显示公平;4、案涉55万元欠条,系许**夫妇带上年迈母亲等亲属来上诉人加闹事,不得不签订的;5、欠条是郑*签订的,上诉人郑**不在场,不具备真实效力;6、本案真实借款发生在2013年至2015年,许**提供的银行流水仅有27.58万元,与其主张的70万元不符。综上,要求...(本文书还有4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