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五常市冲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冲河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被上诉人冲河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冲河镇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对朱**提供的证据进行必要的质证和认证,对朱**与冲河镇政府间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未认定。朱**提供的单位编外人员工资表、司炉证均证实朱**与冲河镇政府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冲河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冲河镇政府为朱**办理养老保险,承认朱**是其单位雇员,要求过冲河镇政府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一审法院否定朱**与冲河镇政府存在长期劳动合同关系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已认定朱**从1980年3月至2017年12...(本文书还有3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