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诉被告陆*、云南省财经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史*的委托代理人吴**、张**,被告陆*的委托代理人祖**、被告云南省财经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诉称:原告为云南省财经学校2012届金融事务系808班学生。2013年5月22日晚21时许,原告受同学邀约到周*某所在的学生宿舍时,不知何原因就被陆*用西瓜刀故意砍伤右手,导致原告右手腕三角骨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右腕关节脱位。原告住院治疗16天,被告和学校仅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原告家庭支付了42222.46元。经司法鉴定为轻伤,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后期治疗费用为2500元。受伤后,原告休学回家休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由被告陆*承担致伤原告的医疗费用42222.46元、护理费2400元(16×150元)...(本文书还有2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