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上诉人李**、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建业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都**,上诉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被告西部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由李**以应付工程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工程施工已于2016年12月交工,并验收合格。李**应当在工程交工后及时付清全部工程款项,但李**未向刘**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在此期间应付款项的利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利息损失的上诉请求。
李**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其的反诉请求,驳回刘**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结算单》的内容系刘**书写,李**书写的内容为“先按暂定结算数额己约定项目不再计算其他事项再做商议”,显而易见,李**只认可是暂定结算数额,并未明确工程结算价就是1860000元;刘**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是如何进行核算得来的该1860000元工程款,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双方对价款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2项之规定,案涉工程的价款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按照《建筑工程结算书》认定的价款进行结算。刘**提交的证据录音,是未经现场任何人的同意而录制,有悖于我国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本文书还有7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