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7月25日转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返还其欠款57000元及自起诉时起至还清时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四倍贷款利息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甘*与被告周*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30日和2015年2月3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合计57000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但被告周*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造成原告的合法债权无法得以实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
被告周*未作答辩。
原告甘*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借条、借据等证据,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原件进行核对,真实无异。对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