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小红犯故意杀人罪、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孟**、孟**、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判刑事部分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孟**、孟**、孟**对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年初,被告人董小红来大武口区打工时与被害人岳明珠相识。后二人在位于大武口区工人东街原煤泥坑被害人的租住房同居。同年5月2日19时许,董小红到被害人的租住房质问被害人近几天的行踪,被害人让董小红以后再不要找她。董小红与被害人交谈试图留住被害人遭到拒绝。董小红见被害人态度坚决,无挽回余地,便...(本文书还有2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