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谭×1、谭×2、谭×3、谭×4、谭×5、谭×6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4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3月,刘×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刘×为谭×1、谭×2、谭×3、谭×4、谭×5、谭×6之母亲,其父谭×于2014年1月3日去世。现刘×与谭×1居住在顺义区×1承租房,由谭×1、谭×2、谭×4、谭×6共同照顾,其他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谭×5、谭×3自2014年1月4日起每人每月承担赡养费3000元;谭×1、谭×2、谭×4、谭×6自2014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承担赡养费3000元;2.谭×5、谭×3自2014年1月4日起每人每月承担特殊护理费2000元;谭×1、谭×2、谭×4、谭×6自2014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承担特殊护理费2000元;3.谭×1、谭×2、谭×4、谭×6、谭×5、谭×3自2014年4月1日...(本文书还有3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