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4日12时40左右,陈*涛驾驶豫qb6***号重型自卸货车与陈*柱驾驶的豫qfu***号小型轿车(后载乔**等四名乘客)相*,致豫qfu***号车上人员乔**等五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乔**因伤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泌阳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20天,支出医药费214640.18元(其中陈*支付60000元)。乔**起诉后,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该所于2014年4月21日出具鄂中司鉴(2014)同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乔**损伤结果评定为一处八级伤残、四处十级伤残,综合赔偿系数为38%;后期治疗费为伍万元(颅骨修补及内固定取出手术);护理时间为伤后150日;不构成护理依赖。乔**因此支出鉴定费3900元。乔**在诉讼中提交2014年6月18日出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乔**于20...(本文书还有2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