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子王*人民法院(2018)内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赵*与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4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赵**以600万元人民币另加一套在该地开发的住宅楼一间、车库一间,购买甲方。
坐落于××镇冷库一处,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并约定了付款期限、方式及土地证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等。之后被告赵**给付了原告张**部分购买土地款,并以所开发楼抵顶了部分土地款。2016年6月17日,原、被告又在四子王*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周*民见证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赵**尚欠的3089000元购买土地欠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月息为2.5分,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届时,被告赵**付不清原告欠款,被告自愿用自己建成的一号商业门脸抵顶欠原告土地款本...(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