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xx佑与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王**、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新绛公司)、左俊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丰华公司申请,依法追加卢**为本案第三人。2018年3月6日,本院组织了庭前会议。2018年3月20日,雷**、xx佑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左俊庆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雷**、xx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丰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人寿保险新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赵**,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许*到庭参加诉讼,王**、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6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雷**、xx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丰华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误工费合计455920.8元,并由王**、赵**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68420元;3.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4.判令人寿保险新绛公司在晋m******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王*明系甘f******号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的车主兼驾驶员,系雷**长子,xx佑父亲。王*明与妻子刘*于2014年4月14日诉讼调解离婚,xx佑由王*明直接抚养。左俊庆系卢**雇佣的驾驶晋m******半挂牵引...(本文书还有5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