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男,1972年7月l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唐槐园**号**l一501号。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简称兴庆区法院)与杨**、佛山市顺德区名派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佛山名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7)金民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佛山名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银民商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3月11日,佛山名派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佛山名派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从未出具过担保书,鉴定结果已经证明担保书上的印章与申请人自成立就使用至今的印章不同,是伪造的;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便担保行为真实,因被申请人兴庆区法院与杨**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协议变更,申请人也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被申请人兴庆区法院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应予驳...(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