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武某1、武某2于2015年购买高某1位于汝州市***小区的门面房,后双方因房产证的办理费用及房产尾款的交纳产生矛盾。被告人张**、邵某某均系高某1(另案处理)的亲戚,高某2(另案处理)系高某1之子。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期间,高某2纠集张**、邵某某等人先后三次到武某1、武某2上述门面房xxxx店,通过堵门、锁门等方式恐吓、辱骂对方,影响对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1.2016年9月18日11时许,高某2、张**、邵某某等人到汝州市xxxx店,高某2将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停放于该店门口,并辱骂对方;后经汝州市公安局煤山派出所民警劝解,高某2等人离开现场。
2.2016年11月9日12时许,高某2、张**、邵某某等人到汝州市xxxx店,张**使用u形锁将该店门锁上,高某2等人并辱骂对方;后汝州市公安局煤山派出所出警进行劝解。
3.2016年11月10日10时许,高某2、张**、邵某某等人到汝州市xxxx店辱骂对方。后经汝州市公安局煤山派出所民警劝解后,高某2等人离开现场。
另查明,原告武某1与...(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