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金在郑州市二七区张魏*代庄***小区**号楼,通过在电表内加装贴片电阻的方式改动其住处的电表,使电表转速减慢,该电表经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不合格,经郑州供电公司认定共窃取电量14256kwh,价值7983.36元。
二、2016年6月份,被告人王*金在郑州市金水区张庄村,通过调换电表进出线的方式改动被告人申凯住处电表,影响电表计量电量,被告人王*金收取被告人申凯费用约2000元。该电表经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能计量检定站鉴定,有人为打开表大盖,改动flash储存芯片的痕迹,表不合格。经郑州供电公司认定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共窃取电量6741kwh,价值5098.42元。
三、2017年6月,被告人王*金在郑州市二七区民安路**号附1号,通过对电表加装铜片的方式改动张某住处的电表,使电表转速减慢。该电表经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能计量检定站鉴定,表尾电流接线处人为加装电流短接铜片,表计实验室检定综合误差负71.72%,经郑州供电公司认定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共窃取电量2397kwh,价值1342.32元。
四、2017年9月底,被告人王*金在郑州市郑*新区源润酒店,通过调换电表进出线的方式改动该酒店的两个电表,影响电表计量电量,被告人王*金收取被告人李**费用5000元。经郑州供电公司认定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共窃取电量41263.99kwh,价值31209.2元。现被告人李**已向郑州供...(本文书还有5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