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陈**,被告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腾退非法侵占的原告所有的商铺;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电费4671.6元;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水费648.55元;4、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6月30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物业费(每日17.51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2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的占用费(每日按875.75元计);6、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占原告房屋导致原告损失的违约金20000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称其与原告的朋友张某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了商铺,但此商**原告所有,只是委托朋友帮忙照看,现被告既不提供出租赁合同的原件,在租赁期满后不腾退房屋,...(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