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蔚盈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尧宗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2011年8月1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应于2012年2月18日前向原告还款25000元,2012年8月18日前向原告还款27.5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如逾期还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率为每天千分之三;被告并应当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及有关损失,而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现原告郭**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2、判令被告自约定的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24.6%/年)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其中:自2012年2月18日至2012年8月1...(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