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周**偿还原告郭**的货款债务102224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周**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是梧州市长洲区凯富木业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是供货商与客户关系。原告于2014年至2015年供给凯富木业制品厂部分原材料干木心若干年。在此期间,由于该厂资金周*问题,有些货款已经结算,有些货款还没结算。直至2015年8月末,原告停止了向被告供应原材料,并陆续对被告进行货款追讨,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托。2017年1月21日,原告约被告到凯富木业制品厂见面,叫被告写下欠条。2017年1月26日,原告收到被告汇来1000...(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