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金旺、覃龙与被告黄**、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金旺、覃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黄**(同时系被告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金旺、覃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被告黄**与原告覃金旺、覃龙之间的股权转让、收购协议,由被告黄**返还投资款49万元及利息80850元(利息按月息1.5%暂自2017年1月15日计至2018年11月15日,之后继续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共570850元给原告覃金旺、覃龙;2.被告封**对上述应返还的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封**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与原告覃金旺、覃龙是藤县太平镇老乡。2014年11月30日,被告黄**与原告覃金旺、覃龙签订《协议书》,被告黄**以其经营的腾龙汽修厂的股权作价100万元,向原告覃金旺、覃龙出让所谓的股权,股权出让额为49%,作价49万元。被告黄**保证原告覃金旺、覃龙的收益每月不少于投资额的1.5%,即每月7350元。签订协议次日,原告覃龙通过农村信用社将49万元投资款转给被告黄**。但被告黄**没有按约定向两原告支付投资收益,也没有将股权转给两原告。两原告多次追讨投资收益及股权转让问题无果,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25日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由...(本文书还有5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