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徐**、张**与被执行人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即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案外人祝**于2019年3月18日对执行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大道××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祝**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纪**于2000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为了共同居住,于2010年3月2日购买了位于梧州市龙圩区××大道××号房屋,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纪**名下。因发生交通事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纪**赔偿,法院作出(2018)桂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纪**赔偿申请执行人24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2018)桂0406执****号执行裁定书、(2018)桂0406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拍卖梧州市龙圩区××大道××号房屋。案外人认为,涉案房产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纪**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纪**名...(本文书还有2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