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8年9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劳**、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耿*向于**支付欠款87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耿*因个人需求,于2012年9月14日,于**向耿*出借8740000元,同时,耿*出具借条并认可借到上述款项。但至今,耿*未归还借款。
耿*辩称:因本案于**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未实际发生,故耿*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在认定事实中加以阐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