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李*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李**于反诉被告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的委托代理人张**,李*荣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4年3月8日,本人出于经营服装店需要,与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本人承租李**租赁的位于合肥市天鹅湖金街*#236号商铺部分区域(以下简称236号商铺),租金3850年/月,租期一年,自2014年3月23日起支付租金;李**承诺积极配合原告办理经营手续,确保装修届满前完成工商、税务、消防等开业所需审批,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同日,本人按照李**的要求支付租房押金3610元,并开始对该商铺进行装修装饰。本人为了能在2014年4月8日前正常经营,做了一系列工作,但由于李**未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本人办理开业所需审批手续,拒不提供房产证等...(本文书还有2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