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夏力故意杀人的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法医学尸体及活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提取、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血迹鉴定、信件、接警信息及通话记录、通话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收领条、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夏力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属有效证据,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夏力持刀连续捅...(本文书还有38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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